王玉兰,山东安丘律师,系山东盾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该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连年被评为安丘市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业务涉及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等,拥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详细>>
律师姓名:王玉兰律师
手机号码:13869685349
执业证号:13707201511499684
执业律所:山东盾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安丘市颐高公馆A座14楼
事实婚姻是指在1994年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事实婚姻和未婚同居的区别:
1、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行为,1994年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就无法认定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受我国法律保护。未婚同居无年份限制,法律既不禁止,也不支持。
2、事实婚姻过程中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未婚同居过程中的财产是归个人所有。
事实婚姻和登记婚姻的效力:
某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既有事实婚姻,又有登记婚姻的案件。案件中某七八十岁老汉,在农村摆酒席结婚后因夫妻争吵而离家出走。后老汉消失多年,在老汉农村老家进行土地确权时,老汉带着一陌生女子回了老家,该女子系老汉登记结婚的妻子。老汉死后,两任妻子就财产继承起了争执。
法院再审判决中指出,老汉在1994年以前就和前任妻子形成了事实婚姻,受我国法律保护。老汉后来的登记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如果是在1994年以前以夫妻生活共同居住,那么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受我国法律保护。事实婚姻关系未解除而另外进行婚姻登记的,构成重婚罪。
提醒:
事实婚姻受我国法律保护,事实婚姻关系未解除前不能与第三人进行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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