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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兰律师 王玉兰,山东安丘律师,系山东盾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该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连年被评为安丘市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业务涉及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等,拥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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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玉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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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调整的是定作人和承揽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的特征:

⑴承揽合同是以承揽人给付一定的工作成果为内容的合同。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约定的工作,定作人则依约定取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⑵承揽合同体现的是承揽人工作的结果。定作人所要的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问具体的工作过程。

⑶定作人和承揽人约定的标的一般具有特殊性。承揽人只能按照和定作人的约定,利用自己的技术、设备等完成。

⑷承揽人与定作人分别是独立的主体,他们之间不存在管理与从属的关系。

⑸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并自行承担工作中遇到的风险。定作人注重的是承揽人的工作成果,承揽人对工作过程自行安排,报酬归自己,有相当强的独立性,故承揽人应承担完成工作成果的风险。

二、雇佣合同的概念特征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明确予以界定。一般的理论认为雇佣合同,指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受雇人提供劳务,雇佣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雇佣合同调整的是雇佣人与受雇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雇佣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⑴雇佣合同是以受雇佣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为目的的合同。

⑵雇佣合同是受雇人提供劳务,雇佣人给付报酬的双务有偿合同。

⑶受雇人与雇佣人之间具有从属和依附关系,他们之间彼此不是平等的。

⑷劳动过程中出现的风险由雇主承担。雇主提供生产、劳动所需的设备、工具等条件,并对整个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因而在劳动过程中出现的风险由雇主承担。

三、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一般理论认为,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存在区别:

1、双方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一样的。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与定作人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完全的工作自主权,定作人不得干预。而雇佣合同中,受雇人则处于受雇佣人管理、监督的从属地位。

2、承揽合同不注重劳动的过程,劳动仅为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而已,强调的是工作成果的交付。而雇佣合同,则正好相反,注重的是劳动过程,只要受雇人提供了劳动,雇佣人就要给付相应的报酬。

3、双方相互选择的要求不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是根据承揽人所拥有的技能、设备等作为选择标准的。承揽人是以自己所现有的条件能否完成工作并取得相应的利益来订立合同。而在雇佣合同中,雇佣人注重的是受雇人的技能是否能满足自已的要求,受雇人注重的给付的报酬。

4、承揽合同一般工作时间都是短期的,而雇佣合同则一般期限较长。

5、在承揽合同中,除承揽人和定作人另有约定外,都是由承揽人自备所需工具、设备等。雇佣合同则需由雇佣人提供工作所需的工具、设备等。

6、给付报酬的方式与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给付一般是具有一定的周期性,而承揽合同则多为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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